2025-08-03,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,要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,在国家更加安全、社会更加有序、治理更加有效、人民更加满意上持续用力,把平安中国建设推向更高水平。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》提出,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,将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”置顶,从制度、实体和程序角度提出明确的完善要求。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,实现以法治思维引领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,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并贯彻执行的,这也是司法机关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。
一、在审判理念型塑中融贯
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,要坚持系统思维、辩证思维、过程思维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,型塑现代化司法审判理念必须与之同频共振、系统契合。这就要求在司法理念上不断革新,逐步形成以安全为基石、以法治为保障、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审判价值取向。
新媒体时代,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多元合法需求能否被及时、全面地回应,受到社会各界的关切。在审判中实现人民安全,首要任务就是要识别当事人诉求背后的真正意图与利益需求。从最初的人身与财产安全,发展到生态环境安全、信息数据安全、人格尊严保障、职业发展机会等全方位的诉求,是中国社会发展进入第二次转型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。当前,纠纷发生的背景由电气时代迈向数智时代,场景由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。在案件主体关系复杂,“据法纠纷”倾向突出,新兴权益保障需求日益强烈的当下,能否准确识别当事人的核心关切,及时确保主要权益的安全,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所在。
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是实现人民安全的基本保障,只有让人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,才能从根本上消解焦虑、构建信任,建立人民群众在心理层面上的安全感。2025年5月,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出台《关于印发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通知》明确,在审判中应严格依据审判流程,注重判决说理的合理性和当事人的接受度,以提高裁判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果,确保司法过程本身成为稳固社会安全的“安全阀”。
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传统安全的基础上提出非传统安全,划定出的20个重点领域安全仍在不断拓展。依靠法治手段维护社会稳定、安全生产、食品药品安全、人民享有的合法权利是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的重要举措。在审判中如何正确、统一地适用法律,保障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利益,值得在深刻理解人民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。
当前,社会治理更加强调源头治理、协同治理、精细治理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确立行为边界,厘清权利义务,提供规则预期,引导各类行为向合法、正当、合乎道德方向发展。以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为代表的基层治理经验融入审判实践,正是审判理念迈向现代化的鲜明体现,从效果出发,除了注重审判过程本身,还注重审前和审后的信息搜集工作。要积极宣传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,真正实现纠纷的高效解决,及时防止由个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,从源头上遏制社会风险的发生与扩散,确保社会安全稳定。
在审判中统筹发展和安全,首先要唤起审判人员的责任主体意识。在实践中,涉金融纠纷、知识产权案件、涉外商事案件等数量大幅攀升、样态不断革新、影响力日益提高,审理难度与日俱增。面对这些挑战,审判人员应当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,始终贯彻“保障安全发展”的宏观目标。统一裁判尺度、优化审判周期、完善执行机制,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、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,努力增强企业信心,激发创新活力。
在审判中统筹发展和安全,需要现代化的审判管理制度作为底座支撑。在审判国家安全类案件中,法益抽象且高度敏感、案情复杂多变、可借鉴的素材较少,导致审判者定罪量刑较为困难。现代化审判管理需要符合新时代安全治理的要求,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上,充分考虑相关国家政策和各类行为危害程度、特点等因素,从办案流程、信息系统、审判质效管理等方面实现全面“安全升级”。
二、在审判体系建设中践行
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顶层设计,要求从系统治理的角度调整各类国家机关职能体系。在这一战略引导下,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柱,需在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过程中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。积极从组织架构、职能协同和科技嵌入三个维度全面展开,认真落实。
充分发挥组织机构指导监督职能。实践中,各类涉安全尤其是涉及非传统安全案件的裁判标准、证据规则、法条适用缺乏统一研究和适用标准。对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,以及法律、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,需要强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功能,不断明晰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和裁判维度,保证统一适用法律。
重视专门法院法庭建设经验分享。我国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、互联网法院、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在法院内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、金融审判庭、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专门法庭,逐渐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这些专门审判机关的设置响应我国发展战略,以专门管辖的方式集中解决大量特定类型案件,在推动生态安全、金融稳定、科技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,在集中审理大量同类型案件的同时提炼、汇总相关审判经验。通过法院间交流互鉴,传递重点领域安全案件审判经验,有助于提升涉安全案件的司法处理效率与权威性,实现安全治理质效提升。
在面对“黑天鹅”事件时,行使审判权要坚持法治原则底线,确保司法定力与公平正义,同时应具备灵活应对、快速处置的能力,在非常态条件下作出合理司法应答。在面对可能引发“灰犀牛”风险的事件时,审判人员需更加谨慎,提高对政策导向与风险信号的敏感度,提前介入、统筹谋划,积极参与到风险预警、纠纷预防与风险化解全过程,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中的稳定器作用,确保高质量发展目标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。
三、在审判工作现代化中发展
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不仅是实现司法自身高质量发展的路径选择,更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基层社会实践中的体现和拓展。通过提升司法对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、制度应对的灵活性和价值理念的协调性,不断推动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理念走向现实、从制度走向能力,彰显司法在新时代国家安全战略中的角色转型,推动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与发展。
现代化审判工作植根于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,也在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运行。司法实践从来就处于风险治理的前沿地带,伴随科技变革、全球互联、意识形态竞争、社会结构演化等多重因素叠加,国家安全风险的形态出现深刻变化,呈现交织性、隐蔽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和趋势。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界限日益模糊,个体权利诉求时常被不当利用,转化为对制度安全的冲击;经济纠纷背后时常隐藏着技术安全、金融安全的隐患;公共卫生、生态环境等领域中的争议事件,亦会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系统性风险。审判机关审理具体案件,不仅处理法律纠纷本身,也在过程中获取对风险源头、风险链条和风险扩散机制的第一手认知。随着各种信息化平台、类案推送、司法大数据在审判工作中的不断应用,逐渐提高对安全风险多元感知的能力,最终成为国家安全预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审判现代化是国家风险感知能力延伸到基层治理末梢的重要体现,为总体国家安全观塑造全新安全格局提供知识基础和逻辑支撑。
现代化进程推动审判体系不断向智能化、专业化、体系化迈进,这种进程不仅提高审判效率与权威,但也在实践中暴露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盲区和不足。案件呈现出跨领域融合的趋势,与现行法律体系在立法层级、规范细化、协调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难题相悖。在处理数据交易合同纠纷、算法侵权纠纷、确定平台责任等新兴案件的审判实践中,相关法律规范的碎片化,标准不一、体系未成,致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引;在涉及维护金融安全、科技安全等新兴领域的案件中,民事司法、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程序尚不完备,亟须统一裁判尺度,稳定法治预期。现代化审判要求法律的专业程度更高、规则更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,审判机关不仅是法律适用者,更在实践中查找发现规则漏洞,推动制度完善。由个案推进规范适用、由审判推动立法完善,符合总体国家安全观从理念到制度的贯彻路径。
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的战略视野下,审判工作的现代化不仅追求形式和技术的现代性,更肩负着价值表达和文明建构的功能。伴随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提升,审判工作需要继承并发扬其中所蕴含的中国智慧:既强调实体正义的实现,又重视程序理性的坚持;既维护国家整体利益,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;既应对传统安全威胁,又回应社会深层次风险。
我国审判体系在治理复杂性风险方面的经验积累,体现出一种以系统观、底线思维和动态调整为核心的治理哲学。在审判体系运行中始终坚持将政治安全与秩序维护有机统一,既不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至上,也不将程序正义抽象化,而是将保障国家安全与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相统一,更强调国家目标与社会稳定的价值协同,倡导“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、治理一域”的系统效应。为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可资借鉴的行动范式,打破“安全专属部门”治理的狭隘结构,推动安全事务向全社会嵌入、向多元主体开放。
在现代化审判工作中,尤为强调“治理效能”。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和专家咨询制度的有效运行,审判机关将兼具与政府机关、社会组织之间协同治理的能力。为“协同保障人民安全、政治安全、经济安全”整体战略提供司法支点,在实质上构建起多层级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安全治理格局,为推动和完善全球安全治理贡献中国智慧。
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“系统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研究”[CLS(2025)C33]的阶段性研究成果。
(作者单位: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)